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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简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靖刑初字第5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简某某,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简某某被控非法持有枪支一案,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30日以靖检诉刑诉(2015)3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妮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简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简某某的父亲简某甲生前持有一把“鸟铳”用于打猎,因与简某某一起生活,简某甲平时将“鸟铳”存放在简某某家三楼南边一处房间内的床下。简某甲去世后,简某某整理简某甲遗物时发现该“鸟铳”,但未上缴有关部门,而是继续存放在该房间内床下。2014年2月18日,南靖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该局民警在简某某家中查获上述“鸟铳”。经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检验鉴定,认定上述“鸟铳”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铁砂、钢珠等自制火药枪,认定为枪支。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一致。在本院审理期间,南靖县司法局出具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表明被告人简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简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简某乙、张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检验报告、户籍证明、简某甲户口注销证明、南靖县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南靖县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简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简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简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现,并参考南靖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对简某某可予以宣告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根据简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简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涉案枪支一支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南靖县公安局依法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游 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春妮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第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