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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知民终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北京沐奇世界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终字第1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沐奇世界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2号B座1层H-101。法定代表人郭文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六层6304室。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瑞石,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陈璐,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务。上诉人北京沐奇世界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沐奇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知)初字第425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该案被告不具体。上诉人自身网站并未发现被上诉人所主张的涉案图片,且被上诉人立案时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与上诉人没有关联。一审法院在其裁定书中所述上诉人是否是格主体应经实体审理方能确定的理由不成立。故请求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知)初字第4259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上诉中所述理由主要系其并非上诉人所诉侵权行为实际实施人,因而与涉诉���纷不存在关联。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时对被告的要求是有“明确的被告”即可,而并不要求在立案审查阶段即查证被诉行为是否被告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沐奇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选择向原审被告沐奇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沐奇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沐奇世界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长辉审 判 员 宋旭东审 判 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逯 遥书 记 员 闫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