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曹祥钦、黄建国与黄建国、黄石市佳美铝业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祥钦,黄建国,黄石市佳美铝业有限公司,王贤钦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643号原告曹祥钦。被告黄建国。被告黄石市佳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金山工业园。被告王贤钦。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祥钦与被告黄建国、黄石市佳美铝业有限公司、王贤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黄石市佳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无法送达,原告曹祥钦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祥钦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诉原告曹祥钦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911元,由原告曹祥钦负担。审判员 郑文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丰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