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邹道洪出售、购买假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道洪
案由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850号罪犯邹道洪,男,1954年10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宁南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8日作出(2010)晋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道洪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山地区检察院检察员王周旺、游晓勇到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干警黄迪霖、易智明到庭履行职务。罪犯邹道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邹道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表扬,2011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邹道洪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邹道洪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邹道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邹道洪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道洪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6月4日起至2019年1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红波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