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锡滨商初字第006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与严丽军、王玉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严丽军,王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滨商初字第00642-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住所地无锡市梁青路2号。负责人沈毅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毛慧恒,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丽军。委托代理人刘伟中、陈涛,江苏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女。委托代理人刘伟中、陈涛,江苏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诉被告严丽军、王玉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于2015年2月1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198元减半收取5099元、保全费437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976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承担。审 判 长  王龙章代理审判员  唐 玉人民陪审员  丁霞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祖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