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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李艳琴与王云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琴,王长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李艳琴,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执行人王长云,住龙港区。申请执行人李艳琴与被执行人王长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龙民一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长云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李艳琴欠款6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340.00元。申请执行人李艳琴于2014月8日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2014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王长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长云无能力给付申请执行人李艳琴欠款,申请执行人李艳琴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长云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龙执字第30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戈审判员 张永东审判员 艾德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树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