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唐建武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建武,林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保字第4号申请人唐建武,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被申请人林丹,男,成年,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系事故中闽A05X**号小型轿车所有人。本院受理了唐建武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唐建武以被申请人林丹所有权的闽A05X**号小型轿车交通肇事为由,要求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林丹所有的闽A05X**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且已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建武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林丹所有的停放在浦城县公安局涉案停车场闽A05X**号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申请人唐建武姐夫吕小军提供担保的座落在浦城县的房屋(浦房权证字第xxxxxx**号)。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判员 吴荣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秋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