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江苏华凯线束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张秀利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03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华凯线束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高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北800米(北京绿竹城林蛙养殖基地东侧)。法定代表人顾伟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大华,北京市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秀利,女,1977年10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彭淑霞,女,1972年1月26日出生。上诉人江苏华凯线束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凯线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秀利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06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丽新担任审判长,法官孙京、王天水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凯线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大华,被上诉人张秀利的委托代理人彭淑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华凯线束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华凯线束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华凯线束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内容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江苏华凯线束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江苏华凯线束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审 判 长 张 丽 新代理审判员 孙 京代理审判员 王 天 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霄书记员孙国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