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二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城支行与汪玖鸿、江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城支行,汪玖鸿,江淑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二初字第00066号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城支行。负责人:周文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柏林。被告:汪玖鸿,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江淑霞,女,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城支行诉被告汪玖鸿、江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城支行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城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76元,减半收取2238元,由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皖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