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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张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卓境男与徐友德、徐秀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境,徐友德,徐秀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63号原告卓境男,农民。委托代理人孙陆,铜山区张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潘保良,铜山区张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友德,个体户。被告徐秀云,个体户。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颖,无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地址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中阳大道180号。负责人董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星梅,江苏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卓境男诉被告徐友德、徐秀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卓境男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卓境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卓境男负担。审判员  朱广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东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