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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胡德华与重庆鑫豪煤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德华,重庆鑫豪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1144号原告胡德华,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鑫豪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金刀峡镇胜天湖村元门七社。法定代表人刘国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德华诉被告重庆鑫豪煤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德华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德华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德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