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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廊民一终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某、王某甲等与武某分家析产纠纷、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甲,武某,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廊民一终字第11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系上诉人张某之女。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姜克伟,河北李振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某。委托代理人张爱兰,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系上诉人武某之子。上诉人张某、王某甲因与上诉人武某及被上诉人王某乙之间分家析产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2)文民初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2)文民初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丁宗发审 判 员  柴秋芬代理审判员  杨学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寇兴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