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原告汤春林诉被告邵明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春林,邵明珠,邱娟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荷塘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0号原告汤春林,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时孟,湖南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邵明珠,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邱娟芳,女,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肖镇,株洲市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荷塘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南路利江花园5、6、7栋113号——117号。负责人:唐利萍,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群,株洲市百姓法律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春林与被告邵明珠、邱娟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荷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春林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春林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春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84元,减半收取1942元,由原告汤春林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胡棕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谭泉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