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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乐执民字第34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乐清市东铁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乐清市宏达工艺烛业有限公司、浙江兴达电子线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清市东铁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宏达工艺烛业有限公司,浙江兴达电子线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乐执民字第3437-1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东铁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新。被执行人乐清市宏达工艺烛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乐斌。被执行人浙江兴达电子线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仁建。申请执行人乐清市东铁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乐清市宏达工艺烛业有限公司、浙江兴达电子线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温乐商初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宏达工艺烛业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乐清市天成乡巉头村的房产及浙江兴达电子线缆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乐清市石帆镇河淇村的房产。因上述房产为其他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暂无法移送处置。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并纳入失信名单。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温乐执民字第34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阮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