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0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周福荣与叶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福荣,叶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0477号��告周福荣,男性,年龄38。被告叶新,男性,年龄52。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福荣诉被告叶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宋玉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