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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0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贵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0817号罪犯陈贵。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8日作出(2010)熟刑二初字第01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赃物,发还给相关被害人。刑期自2009年7月29日起至2018年7月28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于2010年4月28日交付宜兴监狱服刑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2012)锡刑执字第26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8月28日;于2013年8月1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34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8月28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1月2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陈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陈贵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罪犯陈贵原住地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同意接收,予以监外监督。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陈贵,2014年10月被评为从宽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49分。为此,2014年7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1月获监狱记奖,确有悔改表现。判处罚金及退赔均全部履行,提供常熟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收据。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级别评定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司法矫正机构同意接收的调查评估报告、缴款收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陈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贵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8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龚育勤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燕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