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东法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郑某甲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东法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甲,女,1979年12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揭东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2年1月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郑某甲利用其经营的位于揭阳市揭东区“揭东县XX烟茶酒经营部”商店内的POS终端刷卡机,以虚构交易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李某甲、陈某甲、郭某甲、黄某甲、林某甲、杨某甲、黄某乙、吴某甲、郑某乙刷卡直接支付现金共计人民币1242633元,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元,具体是:为李某甲刷卡套现共计人民币212532元,为陈某甲刷卡套现共计人民币157971元,为郭某甲刷卡套现共计人民币160030元,为黄某甲刷卡套现共计人民币158228元,为林某甲刷卡套现共计人民币100000元,为杨某甲刷卡套现共计人民币87486元,为黄某乙刷卡套现共计人民币74988元,为吴某甲刷卡套现共计人民币63598元,为郑某乙刷卡套现共计人民币227800元。2014年12月12日,被告人郑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对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甲、陈某甲、郭某甲、黄某甲、林某甲、杨某甲、黄某乙、吴某甲、郑某乙等的证言,户籍证明材料,辨认材料,现场勘查材料,账户交易明细,信用卡客服系统资料及信用卡交易明细清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综合报告材料,身份登记信息及中国银行信用卡客服系统资料,中国银行交易明细及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甲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郑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其能积极退清非法所得,依法可予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郑某甲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郑某甲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本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依法对被告人郑某甲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追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林克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晓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第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第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第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第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