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执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县支行、金凤雁与金凤雁、吴卫林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县支行,金凤雁,吴卫林,李红良,沈春荣,祝佳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执分初字第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县支行。负责人:胡正茂。委托代理人:凌继明。委托代理人:屠洁扬,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凤雁。被告:吴卫林。被告:李红良。被告:沈春荣。被告:祝佳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县支行与被告金凤雁、吴卫林、李红良、沈春荣、祝佳峰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县支行于2015年2月11日以纠纷已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县支行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745元(原告预缴),减半金额为24872元,经批准全额免交。审判员 朱 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