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镇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裴建军与石文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建军,石文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镇初字第87号原告:裴建军,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石文海,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杨乐,系辽宁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建军诉被告石文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裴建军承担,保全费120元,因未采取保全措施,免收。审判员 曲广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子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