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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镇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裴建军与石文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建军,石文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镇初字第87号原告:裴建军,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石文海,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杨乐,系辽宁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建军诉被告石文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裴建军承担,保全费120元,因未采取保全措施,免收。审判员  曲广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子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