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民初字第06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西安长岛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西安高新奔腾汽车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长岛精工机械有限公司,西安高新奔腾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6632号原告:西安长岛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开发区锦业一路70号。法定代表人:赵滨,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西安高新奔腾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70号。法定代表人:李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长岛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高新奔腾汽车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长岛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长岛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28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路安平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人民陪审员 冯志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