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0504号原告丁某某,女,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夏邑县孔庄乡。委托代理人夏学军,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某某,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夏邑县孔庄乡。原告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治业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治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