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民初字第2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宋义广与邵景发、吕航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义广,邵景发,吕航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民初字第2874号原告宋义广,男,个体工商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刘雪,陈茂林,山东聊城东昌安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景发,男,个体工商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吕航驰,男,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义广诉被告邵景发、吕航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义广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义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义广负担。审 判 长 邢炳兰人民陪审员 刘绪国人民陪审员 石晓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肖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