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聊东民初字第2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宋义广与邵景发、吕航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义广,邵景发,吕航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民初字第2874号原告宋义广,男,个体工商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刘雪,陈茂林,山东聊城东昌安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景发,男,个体工商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吕航驰,男,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义广诉被告邵景发、吕航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义广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义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义广负担。审 判 长  邢炳兰人民陪审员  刘绪国人民陪审员  石晓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肖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