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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1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四川华索自动化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淦耀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华索自动化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淦耀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063-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华索自动化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龙,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淦耀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478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四川华索自动化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淦耀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对成都淦耀科技有限公司在工行成都龙腾西路支行帐号的存款在限额333167.7元范围内予以冻结。现需将执行案款扣划至本院,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成都淦耀科技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成都龙腾西路支行4账户限额333167.7元的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汤 澜执行员 万 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理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