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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568号原告陈某甲,男,1962年9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陈某乙,女,1965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温爱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国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