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夹江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王建伟诉夹江县浩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伟,夹江县浩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夹江民初字第229号原告:王建伟,男,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关庙乡。委托代理人:潘复银,四川川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夹江县浩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夹江县甘江镇五星村路。法定代表人:吴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伟与夹江县浩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伟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建伟承担。审判员  廖成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