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0-04
案件名称
临沂市前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前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家埠街道前道口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前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山区。法定代表人周荣德,总经理。被执行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家埠街道前道口居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河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家埠街道前道口居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提取被执行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家埠街道前道口居民委员会所有的银行存款37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西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玉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