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民初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施正博与被告李高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正博,李高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401号原告施正博,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陈凯腾,福建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高生,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宣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代表人王秀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正博与被告李高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施正博的纠纷已得到解决,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正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9.5元,由原告施正博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志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俊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