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綦法民初字第06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金世伦与肖文斌、梁隆槐、重庆康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世伦,肖文斌,梁隆槐,重庆康诺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綦法民初字第06466号原告金世伦,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杨朝勤,系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文斌,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被告梁隆槐,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康诺运输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老双碑21号企业公司办公楼3楼,组织机构代码:69929241-3。法定代表人江有玲,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世伦与被告肖文斌、梁隆槐、重庆康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世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王珍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