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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2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刘立海强奸罪.故意伤害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立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2366号罪犯刘立海,河北省三河市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二日作出(2006)大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立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本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和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1月7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立海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2月21日至2014年4月15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计分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立海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