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李翠娥与孙辉跃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娥,孙辉跃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1190号原告李翠娥,女,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孙辉跃,男,195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翠娥诉被告孙辉跃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翠娥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申请撤回诉讼,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翠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翠娥负担(已经交纳)。代理审判员 高念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红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