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终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景某甲与景某、景某乙、景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景某甲,景某,景某乙,景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010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景某甲,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张辉,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建国,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景某,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景某乙,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上列二位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付敏,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景某丙,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上诉人景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景某、景某乙、景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4)州民一初字第02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4)州民一初字第021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开多代理审判员 马 林代理审判员 吕越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威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