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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2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齐树明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齐树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2444号罪犯齐树明,河北省博野县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齐树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齐树明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1)保刑终字第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1月7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齐树明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9月5日至2014年4月15日,获计分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09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属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齐树明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7月3日起至2015年3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