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保字第0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牟德远,任廷光与李磊,睢家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廷光,牟德远,李磊,雎家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保字第00044-1号申请人任廷光,男,193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申请人牟德远,女,194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李磊,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雎家丽,女,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人任光廷、牟德远因与被申请人李磊、雎家丽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20万元的财产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雎家丽所有的渝×××××××号汽车一辆予以查封,不得办理过户、抵押登记手续。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一年。若需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当在上述规定期限届满前五至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本院保全裁定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向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盛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