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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一终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蒋彬与杨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彬,杨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3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彬,男,198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猛,男,1987年出生(具体不详),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蒋彬与被上诉人杨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一初字第01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裁定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亮审判员 万学林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遨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