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初字第2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承德市汇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鲁俊来、宋立新、张占文、徐宝春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汇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鲁俊来,宋立新,张占文,徐宝春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宽民初字第2589号原告承德市汇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扬,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秀林,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鲁俊来。被告宋立新。被告张占文。被告徐宝春。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池洪城,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承德市汇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鲁俊来、宋立新、张占文、徐宝春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宝贵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承德市汇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秀林,被告鲁俊来、宋立新、张占文、徐宝春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池洪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我公司2013年11月17日将宽城桲罗台110**线路工程转包给刘亚林,刘亚林于2013���11月21日将工程的基础工程转包给宋长山,宋长山招用被告鲁俊来、宋立新、张占文、徐宝春(以下简称四被告)施工,四被告是宋长山雇工,与宋长山存在劳务关系。2、我公司只对工人承担连带关系赔偿责任,不承担劳动关系,我公司与四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体要件,四被告不是我公司招用的,也不由我公司管理,公司的各项制度也不适用于四被告。3、四被告也不与我公司存在管理被告管理人身隶属关系,与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确认原告与四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四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辩称,原告将工程发包给自然人刘亚林,刘亚林是非法承包。但依据劳社部关于确立关系通知第四条规定,仍应由公司承担责任。四被告虽系该工程层层转包后招用,但实际用工主体为原告。四被告与原告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从事的工作也是原告工程的一部分,即地基基础工程建设。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4项规定,仍应由公司承担责任。综上,四被告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经审理查明,原告是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工单位,原告是从承德昊源电力承装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了宽城桲罗台110**线路工程,2013年11月17日,原告将工程承包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刘亚林,双方签订了书面承包协议。2013年11月21日,刘亚林又将该工程转包给自然人宋长山。宋长山于2013年11月26日开始招用被告张占文、徐宝春、宋立新到该工程处务工,2014年2月22日,宋长山又招用被告鲁俊来到该工程处务工。原告与四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工资为计件工资。2014年2月26日,四被告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四被告的工资由宋长山发放、日常管理由宋长山负责。2014年9月25日,四被告向宽城满族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四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4年11月10日,宽城满族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宽劳人裁字(2014)第519号仲裁裁决,确认原告与四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承德市汇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刘亚林宽城桲罗台110**线路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协议书、刘亚林与宋长山宽城桲罗台110**线路工程劳务承揽施工协议书、宽城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四被告工资领取凭证、宽城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宽劳人裁字(2014)第519号仲裁裁决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认劳动关系,须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确认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除用工主体合法外,还须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存在身份上的隶属关系,即从事用工单位安排的劳动,受用工单位的劳动管理,由用工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结合本案,被告鲁俊来、宋立新、张占文、徐宝春不是原告承德市汇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招用的,其参加的劳动不由原告承德市汇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安排,劳动报酬不由原告承德市汇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被告鲁俊来、宋立新、张占文、徐宝春与原告承德市汇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没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依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承德市���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鲁俊来、宋立新、张占文、徐宝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承德市汇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宝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