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八民一终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杜广德、杨春祥诉陆春雷、刚丽、刚卫、董风珍、刚强、杜军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广德,杨春祥,陆春雷,刚丽,刚卫,董风珍,刚强,杜军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八民一终字第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广德,男,1938年6月3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春祥,女,1944年10月10日出生。以上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颜洁,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杨明,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春雷,女,1954年4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刚丽,女,1974年7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刚卫,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风珍,女,1920年5月19日出生。以上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刚强,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刚强,简历同上。以上五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爱霞,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杜军,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上诉人杜广德、杨春祥因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4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广德、杨春祥以“愿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杜广德、杨春祥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广德、杨春祥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729元(二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1864.5元,由上诉人杜广德、杨春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飞代理审判员 游绍群代理审判员 张小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