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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法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春艳与被执行人班富佳健康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春艳,班富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法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何春艳。被执行人班富佳。申请执行人何春艳与被执行人班富佳健康权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河市民一终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人民币1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当庭兑现给申请人10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利息,终结(2012)河市民一终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据此,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已全部履行完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河市民一终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仕雄审判员  王细忠审判员  韦 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覃图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