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朱叶与聂群国、上蔡县添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叶,聂群国,上蔡县添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06号原告朱叶,女,195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聂群国,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上蔡县添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叶与被告聂群国、上蔡县添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赵晓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康凌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