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郭树利与贾爱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树利,贾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卫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郭树利被执行人贾爱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卫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卫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贾爱军在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顿坊店信用社账户**×××**的*****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化保审判员 赵宠福审判员 孟凡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