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执审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浦城县卫生、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黄建华、王素英计划生育行政执行非诉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新华,王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浦执审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浦城县。法定代表人黄坤平,局长。被执行人黄新华,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农民,住浦城县。被执行人王素英,女,1971年7月8日出生,农民,住浦城县。申请执行人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浦计生征字201408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审查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浦计生征字201408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进仁审判员  彭文平审判员  陈达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丽丽附:本案有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