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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响执字第0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郑元东与尹海、杨昆鹏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响执字第01073号申请执行人郑元东。被执行人尹海。被执行人杨昆鹏。原告郑元东诉被告尹海、杨昆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26日作出(2014)响尖民初字第0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尹海、杨昆鹏应当支付原告郑元东借款2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尹海、杨昆鹏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郑元东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尹海归还2万元,余下款项,因二被执行人暂无合适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院认为,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尹海归还2万元,余下款项,因二被执行人暂无合适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申请执行人郑元东如发现被执行人尹海、杨昆鹏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李 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