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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黄某与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200号原告:黄某。被告: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田彦申审 判 员  杨 娅人民陪审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