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刑减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胡跃彩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跃彩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刑减字第00494号罪犯胡跃彩,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0日作出(2004)汉中刑一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跃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8月3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陕刑执字第45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无期徒刑;2010年4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陕刑执字第16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为十八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8年10月19日止),剥夺政治七年;2012年8月17日本院以(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173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26年10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2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跃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0次,2012年、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胡跃彩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跃彩准予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24年10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刘 钢审判员 高小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磊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