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金义商初字第4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XX红、秦启忠与秦启忠、熊永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红,秦启忠,熊永连,沐全胜,刘明珍,李巧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商初字第4933号原告:XX红。被告:秦启忠。被告:熊永连。被告:沐全胜。被告:刘明珍。被告:李巧英。本院在审理原告XX红与被告秦启忠、熊永连、沐全胜、刘明珍、李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红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叶 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李路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