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法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玉路、孙晓霞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玉路,孙晓霞,刘富银,梁玉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法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希军,理事长。被申请执行人刘玉路。被申请执行人孙晓霞。被申请执行人刘富银。被申请执行人梁玉仙。申请执行人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申请执行人刘玉路、孙晓霞、刘富银、梁玉仙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乐商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申请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乐商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书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寿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