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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徐大江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44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大江,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40号原告徐大江,男,*年*月*日,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肖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大江诉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大江负担(已付)。审判员  朱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严卓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