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徐大江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44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大江,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40号原告徐大江,男,*年*月*日,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肖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大江诉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大江负担(已付)。审判员 朱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严卓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