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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灌商初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灌云鹊桥投资有限公司、XX与XX、袁其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灌云鹊桥投资有限公司,XX,袁其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灌商初字第1365号原告灌云鹊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人民中路1号金陵御花园7幢105室。法定代表人潘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树春,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居民。被告袁其,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灌云鹊桥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XX、袁其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灌云鹊桥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灌云鹊桥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灌云鹊桥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艳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