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阳商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无锡佳鸿机械设备厂与荣晓苍、尚书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佳鸿机械设备厂,荣晓苍,尚书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惠阳商初字第00179号原告无锡佳鸿机械设备厂,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郭庄村。投��人虞加红,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邹晓宇(受无锡佳鸿机械设备厂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荣晓苍。被告尚书坤。原告无锡佳鸿机械设备厂(以下简称机械厂)诉被告荣晓苍、尚书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机械厂的委托代理人邹晓宇、被告荣晓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尚书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机械厂诉称,荣晓苍、尚书坤结欠机械厂货款68155.1元,现要求两被告立即支付上述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8155.1元为本金,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荣晓苍辩称,对结欠机械厂货款68155.1元无异议,但双方约定其中56000元以退还2台设备作价折抵,余款12155.1元同意支付。被告尚书��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荣晓苍、尚书坤因合伙开办企业所需向机械厂购买设备。因尚欠部分货款未付,机械厂、荣晓苍、尚书坤签订协议书1份,约定:荣晓苍、尚书坤结欠机械厂货款96030元;设备厂同意让利27874.9元,以68155.1元结算;其中56000元以荣晓苍、尚书坤退回板框压滤机2台作价折抵,余款12155.1元由荣晓苍、尚书坤于2014年3月10日前支付。嗣后,荣晓苍、尚书坤未履行协议书约定的义务。2014年8月22日,机械厂诉至本院。另查明,荣晓苍、尚书坤在本案诉讼过程中(2014年11月10日)退还了板框压滤机2台,但缺少了部分零配件。荣晓苍与设备厂签订了交接单1份,载明:已退还板框压滤机2台,但缺压滤片45片(板式13片、框式32片)。诉讼中,鉴于荣晓苍、尚书坤已退还了2台压滤机但缺少零配件的事实,机械厂变更诉讼请求,主张:1、要求支付货款12155.1元��逾期付款利息(以12155.1元为本金,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要求返还压滤片45片(其中板式压滤片13片、框式压滤片32片),如不能返还则要求折价赔偿(按板式压滤片300元/片、框式压滤片150元/片计算)。又查明,为证明所缺少的压滤片的价格,机械厂向本院提供了购销合同及送货回单各一份。上述证据系设备厂与济南金鑫源压滤机板框有限公司之间关于压滤片的买卖往来,该组证据显示的板式压滤片最低价格为300元/片、框式压滤片最低价格为150元/片。荣晓苍对该组证据无异议。以上事实,由协议书、交接单、购销合同、送货回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设备厂与荣晓苍、尚书坤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荣晓苍、尚书坤应按约履行退还设备及支付货款的义务,否则即构成违约。(1)、设备厂要求荣晓苍、尚书坤支付货款12155.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符合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荣晓苍、尚书坤在履行退还设备义务时,因缺少零配件,故履行该项义务不完全,应继续承担返还压滤片的义务。设备厂主张在荣晓苍、尚书坤不能返还压滤片时要求折价赔偿,该主张合理合法,且提供的证据能证明诉争压滤片的价格,本院对此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荣晓苍、尚书坤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设备厂货款12155.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155.1元为本金,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荣晓苍、尚书坤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设备厂板式压滤片13片、框��压滤片32片。如荣晓苍、尚书坤不能如数返还上述压滤片,则应折价赔偿(按板式压滤片300元/片、框式压滤片150元/片计算)。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荣晓苍、尚书坤负担。该款已由设备厂预交,荣晓苍、尚书坤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诉讼费给付设备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及帐号: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1103020129200024805)审 判 长 魏 广 城人民陪审员 ���臧效年人民陪审员 李 国 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海 燕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