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二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黄拾与雷章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拾,雷章金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二初字第102号原告:黄拾。委托代理人:黄耀臻,柳州市柳北区雀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章金。原告黄拾诉被告雷章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拾的委托代理人黄耀臻与被告雷章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9日,被告与柳州市农工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意向合同,由于被告在意向合同规定的期限不能交清租金和押金,被告即联系原告,由原告承租被告租赁的土地,原、被告于2013年5月12旧签订了一份土地转租协议,被告按照其与柳州市农工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约定的条件转租给原告使用。《原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全部由原告享有和承担,《原合同》约定的租地面积、范围和租地期限三年不变,需交纳的租金,押金全部由原告交纳(每年每亩租金10000元先交付1年,以此类推,直到租期期满为止,押金20000元)。原告按照约定承租后,至2014年5月16日,因原告的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且被告根据物价增长也要增加租金,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同意解除土地转租协议,并经结算,原告该向被告交纳的租金已全部交清,被告应退原告的押金未退。经双方约定,被告在三个月内至2014年8月16日前一次性全部退还清原告的押金。但约定期限已过,原告也多次催促被告退还原告的押金,被告都置之不理。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退还土地转租押金2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9日,被告与柳州市农工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约定柳州市农工商有限责任公司把柑桔场的土地5.3亩出租给被告,租金每年每每亩10000元,押金20000元;租赁期限从2013年5月7日起至2016年5月7日止。被告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不能交清租金和押金,被告即联系原告,由原告承租被告租赁的土地,原、被告遂于2013年5月12日签订了一份《土地转租协议》,被告按照上述《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把土地转租给原告使用。《土地租赁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全部由原告享有和承担,《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地面积、范围和租地期限三年不变,需交纳的租金,押金全部由原告交纳。原告按照约定承租后,因原告的经营情况发生变化,2014年5月16日原告与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同意解除《土地转租协议》,确认经双方结算,原告应向被告交纳的租金已全部交清,被告应退原告的押金未退;双方约定被告在三个月内至2014年8月16日前一次性全部退还清原告的押金。被告逾期未退还押金,原告遂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土地租赁合同》、《土地转租协议》、《解除土地转租协议书》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解除土地转租协议书》是原告和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已经合法成立并生效,原、被告均应当依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解除土地转租协议书》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8月16日前一次性全部退还清原告的押金20000元,现被告逾期未退还,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向原告退还押金20000元。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章金向原告黄拾归还押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黄拾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雷章金负担150元,本院退回原告黄拾150元。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基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伟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