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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曾秀琴申请执行张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秀琴,张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曾秀琴,女。被执行人张春红,女。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鸡冠商初字第88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用被执行人张春红每月工资2000元偿还剩余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张春红在某银行账户为XXX内存款每月2000元,冻结6个月,工资账户剩余金额可以由被执行人到银行储蓄网点自由支取生活费,银行储蓄网点按照裁定书要求进行解冻和冻结处理,协助客户随时办理生活费支取业务。需要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昌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太江 来源:百度“”